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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不履行 法院明晰清算之责
作者:赵振营 赵欣   发布时间:2004-06-15 16:49:17


    6月14日,因不履行对出资公司的清算责任的四股东,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承担公司债务。

    1999年7月许宝祥、林宝荣、田建军、张金周四人共同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广州市羊城兆丰有限公司(简称兆丰公司),许宝祥任法人代表。2000年8月14日,兆丰公司与河南仰韶集团营销公司(原名称为销售总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营销公司供给兆丰公司仰韶系列酒,在营销公司仓库交货,运杂费由兆丰公司承担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业务往来,止2001年底兆丰公司累计拖欠货款46万元。2001年度兆丰公司未进行年度检验,2002年12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许宝祥、林宝荣、田建军、张金周未对兆丰公司资产进行清算。

    营销公司为讨要货款诉至渑池县人民法院。渑池法院认为:兆丰公司收货后未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许宝祥、田建军、林宝荣、张金周四股东对出资的百万元资产及接收营销公司的数十万元货物,应承担清算责任。依法判决兆丰公司支付所欠营销公司款项46万元和违约金,四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宝荣不服,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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