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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发作强奸杀人死罪难逃
作者:王俊永 崔晓光 发布时间:2004-06-22 09:27:01
6月18日,称自己作案时精神病发作的崔秀国,被安徽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879193 元的经济损失。
崔秀国,2001年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3年9月8日晚上10点多钟,崔秀国喝完酒,辱骂殴打当地一居民后,强行骑走他人的摩托车。路遇骑车女孩王某,崔秀国用摩托车将王某撞倒,用手掐住脖子强奸了该女孩。受害女孩疾声呼救,崔秀国便持刀朝女孩身上连砍数刀,致使该女孩当场死亡。案发后,崔秀国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带血的衬衣扔掉。第二天,崔秀国被抓获。 崔秀国及其辩护人对崔秀国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有神经病,酒后与他人争吵时,神经病犯了,不知道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并要求重新对自己作精神病鉴定。但是,已经作出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认定,崔秀国作案时无精神病症状。法院认为崔秀国在归案后对自己作案地点、作案过程、作案后的行踪都能作出详尽的供述,说明他作案时是有意识的,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作案时的表现不符合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作案后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整个过程符合正常人作案特点和心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故此对被告人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崔秀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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