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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圆明园被害 公园不承担责任
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范红萍   发布时间:2004-07-15 08:37:07


    妻子带两个孩子去圆明园游玩,不料妻子惨遭杀害,杨某认为妻子的死与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疏漏有关,将圆明园管理处诉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杨某的要求超出圆明园管理处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为由驳回杨某的请求。

    2002年8月的一天上午,杨某妻子持圆明园公园月票带两个孩子到圆明园公园内游玩,杨妻在一景点附近被人杀害。杨某认为圆明园管理处作为该公园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种保障不仅是对公园内的设施安全负责,还应包括保障游客所应享有的正常的、不受侵扰的游览秩序。而圆明园管理处并未履行其应尽的保护游人安全的法定义务,造成妻子在游园时遇害身亡,因此诉诸法院要求圆明园管理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1万余元。

    圆明园管理处辩称,杨妻遇害的地点虽植被茂密、较为隐蔽,但并非公园景点,所走路线也非公园的游览路线,因此公园的管理人员不能完全顾及。事发后公园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并及时报警,很好地保护了现场和两个孩子。管理处只能为游客提供与票价相适应的一般性服务,不能要求其管理达到预防刑事犯罪的程度。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圆明园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旅游管理规定的内容,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原告在庭审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圆明园管理处为游客提供的旅游设施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对于杨某的诉讼请求,一中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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