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承包权未分割 补偿费起纠纷
作者:戴泽瀚 后晓健   发布时间:2004-07-15 10:21:31


    一家庭离婚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此后因土地补偿费分配而将村民组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判决该土地补偿费由原告朱某及第三人杨某等共计8人平均分配,村民组无责任。

    原告朱某与第三人杨某于1965年结婚,婚后生育四子二女,均系泾县泾川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弋江村民组农民。在八十年代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朱某一家8口共承包4块耕地计3.7亩。1987年10月,原告与杨某离婚,但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离婚后长子、长女随父亲杨某共同生活,其余子女随母亲朱某共同生活,由于与朱某生活的子女较多,4块耕地中有三块收益归朱某所有,但对外仍旧以杨某为户主承担相关权利义务。2003年11月,朱某所得收益的3块耕地中有2块计2.74亩被依法征用,扣除相关费用,应得土地补偿费42000元。为该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朱某与本案部分第三人发生纠纷,经所在村民组多次调解未果,致使该笔补偿费无法发放,只得由村民组存入银行。朱某于2004年2月以所在村民组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全额土地补偿费42000元。案件受理后,朱某前夫杨某及6个子女经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1987年朱某与杨某离婚时,未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分割,故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应为原告朱某和杨某及6个子女共同承包,此次被征用的2.74亩土地的补偿费亦应由上述8人共同所有。由于原告与第三人对补偿费分配发生争议,致使被告无法按时发放该笔补偿费,被告对此无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