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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字报侮辱前女友 侵犯名誉权赔八千
作者:李学兵   发布时间:2004-07-15 10:41:53


    近日,写小字报侮辱分手女友的朱某,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对方精神损失并书面赔礼道歉。

    2003年初,王燕(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朱某并谈起了恋爱,从2003年4月起两人住在了一起。然而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到2003年6月,王燕选择和朱某分手,并离开了朱某。看到王燕要分手,朱某非常不甘心,他经常去找王燕,而王燕却再也不想走回头路。从2004年起,朱某就开始书写小字报,小字报上详细地写了王燕的名字、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并且在小字报上复印了王燕的名字,而最恶劣的是小字报的内容极尽侮辱性的形容,令人看了就感到恶心。朱某将小字报贴在王燕前夫所住的小区的门口、居委会,还贴到王燕前夫的房屋门口的走廊上。王燕不堪忍受如此侮辱,2004年6月,她一纸诉状就将朱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王燕诉称,朱某张贴小字报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要求法院判令朱某停止侵害、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朱某辩称,是王燕和他分手时卷走了家中物品,他四处找不到王燕才写的小字报,他写小字报的目的是寻找王燕,所以不同意向王燕赔礼道歉,也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燕和朱某在恋爱期间产生矛盾分手本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纠纷,而朱某却采取书写小字报并四处张贴的方式,该行为显然是有过错的。而且,小字报的内容极具侮辱性,足以损害王燕的名誉,并造成社会对其客观评价的降低。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赔偿王燕8000元精神损失费,同时在法院的监督下向王燕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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