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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要买方交税 法院判自掏腰包
作者:寿晓婷   发布时间:2004-07-20 14:58:10


    张先生从李先生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子,双方却因为这158000元的房款该由谁交税起了纠纷。7月19日,江苏省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先生自行缴纳税款。

    2002年9月8日,张先生和李先生签定了买房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先生购买李先生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92.235平方米,总房价为158000元(不含税)。张先生先付李先生150000元,付清后李先生将钥匙及有关证件交给张先生,余款8000元待房产证办好后告付清。李先生有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李先生不负担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税金、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张先生承担。合同签定后,张先生即按约付了房款,李先生也在当天把房子交付给了他使用。

    但是,双方却因为这158000元的房款该由谁交税,起了纠纷。李先生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一切费用由张先生承担”且合同写明房款“158000元(不含税)”,那么这158000元就该是他的净收入,税该由张先生去交。李先生就此把办理过户手续的日子一延再延。双方争议不下后闹至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李先生不负担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税金、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张先生承担。该项约定是指张先生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包括过户)必需的所有费用由张先生承担,而卖房款是李先生个人所得,在取得出售房屋收益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由李先生自行承担。法院判决李先生在10日之内协议张先生把过户手续办好,并由李先生自行缴纳税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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