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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一高中生殒命看守所 警方被判赔偿19万
作者:姬栋 郑东   发布时间:2004-07-26 14:30:04


    湖北省荆门市一名17岁的高中生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警方羁押于该市第一看守所期间死亡,因死因不明,法院裁定公安机关疏于管理,赔偿19万余元。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00年7月31日,17岁的高一学生孔某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荆门警方刑事拘留,羁押于该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12日,看守所工作人员使用“来苏尔”进行每月一次的监管场所消毒,消毒工作从上午8时开始,9时结束。9时30分左右,在押的孔某突然出现呕吐症状,狱医当时未做治疗。当天下午5时至6时许,孔某反复呕吐,症状加重,看守所所长带孔某到狱内医务室输液治疗,未见好转。当晚8时15分,孔某被送往狱外医院,10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2000年11月19日,荆门市政法委委托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对孔的尸体进行解剖,法医系出具的《法医化学鉴定书》称,孔某的胃内容物和血液中含有甲醛、苯酚等9种有毒化学物质。

  为了弄清孔的死因,2003年1月,孔某的父母向荆门中院起诉,并请求该市公安局赔偿各种损失100万元。

  今年5月28日,荆门中院开庭审理。孔某父母认为,孔是被殴打致死的,而荆门市公安局则认为孔因病死亡。荆门中院审理认为,双方观点均无足够证据证明,如果法院对当事双方做出肯定或否定性判断,都会存在错误的可能。但法院认定荆门市公安局未尽合理注意、疏于管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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