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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手倒卖报废车 证据不足官司撤
作者:李学兵   发布时间:2004-09-28 15:05:29


    钱先生本来是委托朋友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哪知道朋友没有办报废,却把车子转手出卖,车主拿了26000元车辆报废款,而车子在市场上转手已达13万。车主一怒就把朋友告上法庭。近日,因证据不足,钱先生撤诉。

    钱先生和彭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去年4月,该公司被核准注销,公司剩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就由他们两人承受。原来公司名下有一辆依维柯小客车,因为自燃而受损,钱先生就委托自己的朋友乌先生修理。但是乌先生讲,这辆车子已经无法修理了,只能报废。钱先生就委托乌先生继续办理报废手续。事后,乌先生称车子已经报废,并支付钱先生车辆报废款26000元。但是当原告向乌先生要求提供车辆报废的证明时,乌先生却一直没有提供。事后,钱先生和彭女士在车管所得知,这辆车子已经被姓杨先生所有,而这位杨先生是在市场上以135000元的价格买得的。钱先生和彭女士认为,乌先生通过虚构车辆报废的事实想达到占有他们车辆的目的,请求杨浦区法院判令乌先生返还他们不当得利109000元。

    乌先生承认车子确实被他卖了,但是只卖了3万多元,自己也赚了一点,车子卖掉后,他就不知道其他关于车子再转手买卖的情况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钱先生和彭女士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乌先生占有了135000元,而且他们返还不当得利的理由也不是很充分,最后,因证据不足,钱先生和彭女士只好撤诉,法院退给他们一半的诉讼费1800多元。

法官点评:

    这个案子,有两点值得大家注意:第一,起诉的理由不很准确。在法律上,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几种,本案中,钱先生和乌先生之间很明显是基于委托发生的合同关系,而钱先生起诉的是不当得利,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二,起诉的证据不充分。从钱先生提供给法院的证据看,很难看出乌先生和135000元有什么关系,钱先生也不知道乌先生到底是多少元的价格转让车子的,这个135000元已经是车子几手转卖后的价格,让乌先生承担135000元的法律后果是没有足够依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钱先生和彭女士选择撤诉也是比较明智的,至少还可以减少一半的诉讼费损失,而且撤诉后等证据充分后还可以继续诉讼。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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