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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第三人致残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作者:李建 曹福   发布时间:2004-12-10 16:09:37


    雇员在工作中被第三人致残,雇主认为自己无责任而拒绝赔偿。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雇主张先生赔偿员工小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小方是被告刘先生雇佣的司机。小方在为被告送土方期间,因所驾车辆被剐蹭为赔偿事宜与吊车司机发生争执,小方左眼被打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吊车车主被判刑,小方未获赔偿,起诉要求雇主刘先生赔偿。

    被告刘先生辩称,小方只有在送货过程中发生车祸受损伤,他才承担责任。小方当要求打他的人赔偿。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雇员,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因被告的利益与他人发生争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雇主赔偿后还可向第三人主张,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只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替代赔偿责任。另尽管在此事件中,原告有一定过错,但纵观事件发展的过程,其行为均与雇佣活动及雇主的利益有关。鉴于雇主与雇员之间所发生的赔偿责任的性质适用无过错原则,所以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与第三人因共同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应当对原告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以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雇主义务而拒绝赔偿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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