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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捡”来5200元 不当得利需返还
作者:简强 施余芳 张昱   发布时间:2005-04-22 16:42:21


    一对夫妻到银行取钱时,因银行职员工作失误多得了五千余元,正当夫妻二人为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而得意时,却被银行持监控录像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此不当得利案件,判决陈氏夫妇返还在银行取款时多得的五千二百元。

    2004年8月22日14时29分,陈氏夫妇持交通银行太平洋卡至交通银行新余支行赣新路分理处办理1.28万元的取款业务,该分理处职工取出扎有腰条的面额100元和50元各一把(100张一把)、零散面额100元的30张支付给了陈氏夫妇。事后,该分理处清点库款时,发现短款5200元。后经票据及录像监控资料确认,是错付给了陈氏夫妇,于是银行多次向二被告催讨返还。然而,陈氏夫妇以没有多得款为由拒不还款。无奈,交通银行新余支行只得一纸诉状将陈氏夫妇告上法院。银行提交了该次取款的取现单、录像资料等证据,要求二被告返还5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不当得利纠纷。银行监控拍摄的录像已清晰显示,二被告对扎有腰条的面额100元和50元的两把人民币分别连续清点了100次,各为100张,正好符合人民银行制度规定的一把为100张,对零散面额100元连续清点了三十次,共30张,故交通银行赣新路分理处共支付二被告现金18000元,而二被告提交的太平洋取现单要求兑取的现金是1.28万元,故交通银行赣新路分理处多支付了二被告52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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