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国内首例集体股股权确权案落判
作者:沈义 阳学智 苏勇 魏东   发布时间:2005-04-28 14:05:00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重庆市涪陵商贸责任有限公司(简称“涪陵商贸”)2001年的改制无效;提起诉讼的9人中,5名“退股人”将恢复股东身份,3人得以向职工持股会主张权利,其中1人因未出资而不存在恢复股东身份的问题。至此,这场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集体股股权确权官司在历经4载之久后终于尘埃落定。

缘起——感觉利益受侵害

重庆市涪陵商贸责任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由93人出资4000余元在1956年成立。20世纪80年代中期,该公司逐渐成为拥有注册资金1000多万元的商业企业。1993年,“涪陵商贸”开始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

1998年年1月,该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46名职工作为自然人股东出资64万元,职工持股会出资1191万余元组成。根据公司章程:职工持股会持有的集体股股权为公司集体所有。

2001年4月,公司再次规范完善体制,部分职工以领取个人股股金等方式,领取数万元后离开企业。

当年9月,9名买断工龄的职工认为利益受到侵害,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却被公司拒绝。

争议——退个人股是否合法

2001年10月,9名买断工龄的职工将“涪陵商贸”起诉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要求按《公司法》规定,确认公司以改制为由让股东抽回出资为非法,收回职工货币出资股的行为无效,并确认其拥有集体股股权共计200万余元。

公司方面则认为,2001年单位改制合法,退个人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9名工人败诉。

终审——恢复工人股东身份

9名工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院对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2001年改制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

法院认为,此次改制程序违法。从实体上看,退还职工个人股股金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34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9人中除没有出资未取得股东身份的1人外,其余人在将当时领取的个人股股金、量化股股金退还公司后,应当恢复股东身份;9人提出的分割集体股要求,则可以以股东身份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

为此,法院于今年4月19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从而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正义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