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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含义不明 保险公司赔偿4万
作者:蒋宏智 赵振营   发布时间:2005-05-08 11:09:47


    在做完心脏移植受手术后,李某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心脏部分器官移植不属于保险条款所规定的心脏移植为由拒绝理赔。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金4万元。

    1998年12月10日,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2003年3月至5月,李某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作了“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和左房折叠术”等三项心脏外科手术。后李某以心脏移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心脏部分器官移植不属于保险条款所规定的心脏移植为由做出拒赔通知。

    法院对本案保险合同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类似合同器官移植的含义比较后,认为器官移植包含了整个器官移植、部分器官移植、组织或细胞移植等多种情形,遂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李某的解释,确认其心脏部分器官移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器官移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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