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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报告失效 泸县建设局拆迁裁定被撤销
作者:张玉兰   发布时间:2005-06-22 13:24:00


    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被告泸县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并责令县建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已生效。

    2003年7月28日,泸县建设局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县某镇的房屋予以拆迁。周某的房屋也属被拆迁房屋,该房系周某的祖遗房产,地处该场镇的十字路口,属黄金口岸之一,周某曾用作餐饮、日杂、副食、卷烟等营业用房。后因开发公司与周某就安置补偿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开发公司于2004年3月申请建设局裁决,建设局依据某评估公司作出的载明有效期限为2003年06月17日至2004年06月16日止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价格于同年11月作出裁决。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局依据已经失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裁决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系主要证据不足。建设局在收到拆迁当事人的裁决申请半年以后始作出裁决,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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