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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合同被判无效 41户村民获11万赔偿
作者:宋志平 张永平   发布时间:2005-06-24 09:03:58


    6月23日,河南安阳县法院审结一起重大涉农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安阳县高新种业研究所与原告贾清只等41户村民所签订的小麦繁育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赔偿原告贾清只等41户村民损失112184.4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日,贾清只、贾凤东、王清只代表小裴村村民与被告种业研究所签订了一份小麦种子繁育合同,合同约定,安阳县高新种业研究所为甲方,小裴村为乙方,甲方在2004年10月1日前向乙方提供小麦种子繁育材料,每亩12公斤,繁育面积490亩,每公斤2.10元,取种付款,繁种期间甲方定期进行无偿技术指导;乙方所产合格小麦种子,必须如数全部交售甲方,不得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经发现,按亩产小麦种子400公斤市场价格的20%赔偿甲方;乙方所产合格小麦种子,甲方不得拒收,如甲方拒收,按亩产小麦种子400公斤市场价格的20%赔偿乙方;种子收购价格按当时小麦市场价格加价10%执行。该合同中,贾清只代表原告41户村民在合同上签字,繁育面积240亩。合同签订后,原告小裴村41户村民于2004年10月5日播种被告提供的小麦种子,被告种业研究所未告知原告繁育的是什么品种。后原告的繁种田出现死亡现象。原告多次到县、市、省反映情况,2005年3月15日原告委托安阳县农技推广站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预计每亩可收获小麦178公斤。另查明,被告种业研究所未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种业研究所虽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小麦种子繁育合同,违反了种子法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产量损失126720元的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农村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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