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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火刑惩同伴 学校家长要埋单
作者:杨建林   发布时间:2005-06-27 15:52:19


    因为一时贪玩,来宾市忻城县宁江乡一小学5名女学生用“火刑”惩罚同宿舍另外一名女学生小丽(化名),造成小丽私处浅Ⅱ度烧伤。去年12月,今报以《五女生用“火刑”惩罚同伴》为题,独家报道了这一起发生在农村的未成年人伤害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农村未成年人教育的广泛关注。案件发生后,小丽的家长索赔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

    近日,忻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5名女学生的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小丽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0009.8元。

    阿梅、阿林、阿佳、小尼和阿兰(均为化名)和小丽是同宿舍同学。2004年12月7日晚,阿梅等5人玩兴正浓,小丽却想早些睡觉。但阿梅等不允许小丽先睡,一定要小丽陪她们一起玩。

    小丽不从,由此惹怒了阿梅。在阿梅指使下,5名女学生把宿舍门关上,摁住小丽的手脚,阿梅点燃作业纸烧小丽的裤裆部。小丽拼命挣扎并用手去挡,两只手指被烧伤。直到小丽穿的3条裤子都被烧出好几个大洞,阿梅等才停止伤害。第二天中午,阿梅再次指使另外4名女学生以同样手段对小丽施暴,小丽被持续烧了近10分钟。

    小丽回家向父母道出了被5名同学伤害的经过,父母立即带小丽到学校讨说法。

    10日上午,校方把小丽送往医院检查,但是校方以伤情不重,“传出去不好”为由,主张不住院治疗。小丽只好回家养伤,但吃了许多止痛消炎药不仅未见效,而且伤情不断恶化。在小丽父亲多次强烈要求下,校方才同意小丽重返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小丽伤势为浅Ⅱ度。小丽的父母多次要求5名同学及校方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并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均遭到拒绝。小丽便将5名同学及学校告上了法庭。

    今年5月31日下午,忻城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这起特殊的伤害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梅等5人对小丽实施火烧行为,对小丽的身体及精神已造成损害。阿梅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4人承担相应责任。由于5女生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校方对内宿生疏于管理且监护不力,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小丽送往医院治疗,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阿梅的父母及校方各承担小丽医药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0009.8元的20%,其余4名女生的法定监护人各承担15%。6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 桂龙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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