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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骂街侵犯他人名誉权 判赔4000再道歉
发布时间:2005-07-20 16:11:51


    昨天上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少见的因骂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该院经审理当庭判令被告在案发地张贴内容不少于200字的道歉信,同时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4000余元。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此案。

  原被告都是中年妇女,且都是养老院的开办者。原告诉称,去年4月28日上午,被告到原告的工作地,用低级下流的语言对其当众辱骂,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诉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4万余元。

  被告则辩称,因原告准备在其经营的养老院附近开办养老院,并进行了不当宣传,故而她找到原告理论,但并没骂街。

  法院经审理当庭认定了被告在公众场合用低级下流的语言对原告污辱谩骂,侵犯了原告名誉权的事实。调解阶段,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包括诉讼费在内的12000元并当庭赔礼道歉。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未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第一次住院是因为被告谩骂所致,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方网-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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