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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买房人诉请原房主迁出户口被法院裁定驳回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5-08-09 08:40:28
8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章某将位于苏州新区的一套房子卖给了郑某。2004年4月,刘先生通过中介从郑某处买下该套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章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一直登记在该房屋名下,致使刘先生一家人的户口无法迁入。因此,刘先生将章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章某一家的户口是否应当迁出应由公安机关决定。排除妨碍请求权应当在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主张。因此,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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