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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不服信访局答复状告市政府败诉
信访答复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张茂玉 耿宏伟   发布时间:2005-08-10 08:33:20


    因不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农民王胜芝、王义红将襄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8月9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襄樊市信访局信访答复不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答复意见,所以被告襄樊市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不予受理决定、判令被告履行复议职责的请求被驳回。

    王胜芝、王义红母子因与邻居发生宅基地纠纷,擅自建房被拆除后,先后多次上访至区、市信访部门。襄城区信访局经多方调查,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答复:一、王胜芝次子王义红已成家另立门户,符合申请划抵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准予划给宅基地;二、王义红必须按照村民申报宅基地的程序向村、乡申报,村、乡和土地规划部门应按照村、镇统一规划尽快受理审批;三、王胜芝指定的刘贵生原老宅基地因与吴忠才有争议,且已经襄城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判决,并已强制执行,同时村组群众因耕作通道不允许在此建房,因而不能答应王胜芝的申请诉求,只能另择宅基地。王胜芝不服此答复,上访至襄樊市信访局,该局于2005年1月7日出具信函,“认为襄城区12月7日出具的《关于王胜芝上访案的答复意见》是正确的,望你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尽快将问题解决好。”王氏母子对此仍不服,于3月8日向襄樊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襄樊市人民政府认为襄樊市信访局关于王胜芝上访案的答复意见是该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并不对王胜芝、王义红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胜芝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襄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宅基地建房问题多次上访到有关部门,襄樊市信访局于2005年1月7日给王胜芝的函,是对原告上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属于说服教育的性质,未设定原告的权利义务,对原告的合法权利也不产生实际影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告襄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同时,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遂判决维持襄樊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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