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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大曲被"克隆" "李鬼"状告工商局败诉
作者:周方 胡秋石 发布时间:2005-08-10 09:27:18
在新疆,喝酒的人几乎都知道石河子产的新安大曲,不喝酒的也从电视里铺天盖地当红影星李亚鹏灿烂的笑脸中知道有种酒叫做新安。然而,这个地产的名牌也陷入了被"傍"的苦恼中。日前,新疆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石河子市工商局对军垦酒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石河子军垦酒业的上诉。
新安投诉:我被新宴克隆 新疆石河子新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石河子地区老牌的白酒生产企业,其前身系农八师一四二团新安酒厂,酒厂成立于1956年,当时仅是几十名军垦战士土法酿酒的小作坊。四十多年来,励精图治酒厂的产量也从十几吨提高到目前的一万多吨。随着新安酒业公司广告投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新安的产品走向疆以外的市场。 2004年新安酒业的工作人员在市场上发现石河子市军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叫新宴大曲的酒,这种新宴大曲与同种规格的新安大曲两种酒所使用的瓶子几乎一样,连瓶贴装潢在大小、形状、图案、背景色都非常的近似,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不仔细看从外观上根本看不出两种酒的差别。2004年11月16日,新安酒业向石河子工商局举报石河子市军垦酒业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 工商局调查:新宴不正当竞争 石河子工商局市场经检大队经过调查查明,新疆石河子新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安大曲早在1996年就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在石河子地区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军垦酒业是2002年6月21日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其生产的新宴大曲随后进入市场。自2004年9月26日至2004年11月16日期间,军垦酒业生产、销售的新宴大曲与新安大曲两种酒所使用的瓶子几乎一样,且瓶盖均为白色塑料盖外加粉红色胶帽,瓶贴装潢在大小、形状、图案、背景色、文字、商标排列、字体的大小、颜色、排列方式、简繁体使用、名称在瓶贴所处位置以及名称字体都非常近似。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 在调查过程中,石河子工商局市场经检大队还采取了问卷调查的办法,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92.5%的被调查人认为新宴大曲与新安大曲在包装上相似。石河子工商局随后调查出截止2004年11月16日被工商部门依法查获时,军垦酒业已生产、销售了20瓶装新宴大曲648件,12瓶装新宴大曲263件,销售收入为32272元,非法获利9217.32元。石河子工商局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军垦酒业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石河子市工商局于2004年12月14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军垦酒业作出石工商经检处[200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9217。32元;三、罚款2万元。 军垦酒业:处罚没有依据 处罚决定作出后,军垦酒业不服,于2004年12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将石河子市工商局告上了法院。军垦酒业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时称,新宴大曲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使用的,新宴大曲的商标、装潢、文字、图案均与新安大曲完全不符,只有标贴部分颜色相近似,且这种颜色也并非只有新安大曲所独有,工商局认定军垦酒业"擅自使用与新安大曲外包装相同及装潢相近似的商品标识,生产、销售新宴大曲,误导消费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事实含糊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军垦酒业对石河子工商局的抽样调查方法表示了不同看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河子新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安大曲在石河子地区为公众所知悉,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新安大曲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使用先于新宴大曲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军垦酒业生产、销售的新宴大曲擅自使用与新安大曲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部门依职权对军垦酒业生产、销售的新宴大曲进行查处时,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他人将新宴大曲误认为是新安大曲的证据,从而认定新宴大曲误导消费者,该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军垦酒业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部门作出的石工商经检处(200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石河子市军垦酒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石工商经检处(200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下达后,军垦酒业不服,于5月12日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军垦酒业在上诉中就擅自使用与"新安大曲"近似的包装、装潢与事实不符的问题提出三点意见:1、军垦酒业所使用的包装是目前国内使用的传统包装,该包装并非石河子市工商局独自所有,法律和法规并不禁止该类包装为其他生产者所使用;2、新宴大曲的产品装潢与石河子市工商局产品装潢在设计上有完全不同之处,并非相近似,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不符合法律规定;3、石河子市工商局适用法律错误。石河子市工商局处罚决定所处罚的是"商标标识",而石河子市工商局在该行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庭调查时,才将原处罚的商标标识"违法事实"改为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违法。因此,上诉人认为石河子市工商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与所使用的法律相互矛盾,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石河子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河子市工商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经营中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罚。新疆石河子新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新安大曲在石河子地区乃至整个新疆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是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商品。新安大曲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使用先于新宴大曲。军垦酒业生产、销售的新宴大曲所使用的名称只有"安"与"宴"一字之差,而且这二字均系宝盖头下有一"女"字,所差之处"宴"字之间多一"日"字。在名称上相近似,造成和知名商品新安大曲名称相混淆。在包装上,新宴大曲酒所使用的瓶子大小、形状、颜色、瓶盖为白色塑料盖外加粉红色胶帽与新安大曲相近似。在装潢上,酒瓶瓶贴中实际使用的名称,"新安大曲"与"新宴大曲"在字体颜色、大小排列方式、简繁使用、名称在瓶贴所处位置以及名称字体都为金色衬底,白色镶边等,都与新安大曲相近似。所以,新宴大曲的名称、包装、装潢都存在与新安大曲近似的方面,足以造成市场的误认和混淆。军垦酒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军垦酒业上诉认为工商部门的处罚事实的依据没有一个是法规规定的"购买者"。关于法律规定的"购买者",法院认为每一种商品都有特定的市场、特定销售地域和消费人群,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能确认购买者和相关公众。军垦酒业认为购买者就是一个具体实施购买行为的个人消费者是片面的认识。石河子市工商局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人员较为集中的石河子农贸市场一般公众进行问卷调查,而采集的数字进行分析、判断,符合客观实际,该证据客观、真实,保证了调查的公平、公正、真实有效性。石河子市工商局依法对军垦酒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军垦酒业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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