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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诋毁职工名誉 制药公司被判侵权
作者:富心振   发布时间:2005-08-24 15:42:20


    陆先生是本市一家制药公司的工会主席,在工作中与公司领导产生矛盾,公司以内容完全失实的公开信向员工分发并张贴。陆先生以公开信内容侵犯其名誉权,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立即停止对陆先生名誉权的侵害,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陆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和律师代理费6600元。

    公司派员工散发公开信

    陆先生作为工会主席,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在工作中与公司产生矛盾。去年11月28日,公司打印了30份盖有公章的《关于查处陆先生的公开信》,于12月1日由工作人员在公司门口向来上班的员工发放,并将其中1份张贴在门卫室的玻璃窗上。

    该公开信明确指出,陆先生存在“涉嫌盗用单位公章、出卖单位利益、贪污受贿、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侵害职工利益”共五个方面的情况,并得出陆先生“严重违反厂纪厂规,事实上已经涉嫌触犯了刑律”的结论。公开信发出后,公司员工纷纷传阅、议论,引起较大反响。为此,陆先生聘请律师以公司侵害其名誉向法院起诉,公司未应诉答辩。

    公开信内容纯属“莫须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司通过向陆先生所在工作单位员工发布公开信,明确无误地向社会公众发布陆先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信息,足以使人们贬低陆先生的名誉,对陆先生的品行、思想、道德等予以否定性评价。因此,公司发布公开信的行为,在客观上已严重损害陆先生名誉。

    审理中,公司没有提供可以证实其公开信所写内容的任何证据。据此,法院认为公司在无证据证实公开信内容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打印、盖章和安排专人发布公开信,公开指出陆先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显然具有故意的过错,其行为是违法的,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网-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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