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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科案终审宣判
精神抚慰金数额比一审减少一半
作者:茶莹 牛光新   发布时间:2005-11-15 08:56:19


    11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吴学源、《艺术评论》杂志社停止侵害、为宣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一审判决;变更丽江中院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吴学源赔偿宣科精神抚慰金1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宣科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云南高院终审查明,2003年9月,《艺术评论》杂志的创刊号在“文化打假:宣科及纳西古乐”栏目中,刊登了吴学源撰写的标题为《“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一文。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纳西古乐著名音乐人宣科认为该文章借学术评论之名,对自己的人身进行攻击、诽谤,给自己的名誉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损毁,于是将吴学源、《艺术评论》杂志社告上了法庭,引发了这场引人关注的名誉侵权诉讼。

   去年12月20日,丽江中院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

   今年4月21日,云南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审理。

    庭审焦点

    学术评论的界限

    云南高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维护其社会评价不被非法贬损的民事权利。法律对学术争论的问题不作评判,但学术评论和批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保证其正当性,即学术评论只应针对学术问题提出不同意见和观点,而不能借学术评论对他人的人格进行攻击和贬损。原审认定涉案文章从标题到内容均指向宣科的判决并无不当;《艺术评论》杂志社不仅对文章有审查疏忽的过失,更负有在栏目编排上侵权的主观过失。因此,吴学源及《艺术评论》杂志社构成对宣科的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云南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判令吴学源赔偿2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过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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