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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商家奖车位搞促销违规 法院判决如期兑奖
作者:张慧鹏 杜晓辉   发布时间:2005-11-23 08:48:41


    商家违规促销举办抽奖活动,因未将奖品现场明示,原告中奖后拒绝领奖。11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奖券纠纷案,判决被告履行兑奖义务,将奖品如期兑现给原告;同时认为被告的有奖销售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2003年9月,原告陈悦参加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举办的开盘抽奖活动,并抽得特等奖,奖品为价值八万元的车位一个。当晚陈悦到被告设立的领奖处领奖,因被告无法提供车位的所有权证明,且对车位大小、种类等性质未予现场明示,也未进行书面说明,陈悦拒绝领奖。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他交付奖品,于是将被告告上了法院。被告认为公司对奖品有解释权,原告从中奖到起诉,时间接近一年半,其兑奖行为早已超过合理期限,其要求兑奖的行为不应再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被告的有奖销售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将奖品现场明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依法处罚。原告是在被告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善意取得获奖的车位,虽然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被告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中所作的兑奖承诺,也不能因此影响原告获得上述车位的权利或要求作出相应赔偿的权利。对于兑奖车位种类、大小等性质,由于被告并未现场予以明示或书面说明告知,故被告在奖券、活动计划及内部会议纪要里的说明效力不能抗辩获奖者。被告认为原告的兑奖行为已超过合理期限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当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兑奖义务,将价值八万元的车位及其所有权证按有关房地产证办理规定如期兑现给原告,否则,应当赔偿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车位价值八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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