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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勘查许可证程序违法 甘肃国土厅败诉
作者:杨易   发布时间:2006-01-16 17:12:59


    日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撤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10月9日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2001年6月22日,原告祁建成、甘肃省两当县黄金管理局与甘肃省地勘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简称一勘院)签订了就一勘院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范围内黄金矿联合勘查的协议,在三方联合勘查过程中,同年12月3日,一勘院又与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公司)签订协议将此勘查许可证范围内的探矿权转让给该公司,并于同日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转让登记。2002年3月6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准予转让后直至2003年10月9日才向第三人中信公司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对转让条件应作严格审查,但未严格审查;同时应按规定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转让的决定,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和颁证的日期都不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程序违法。据此,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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