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子代母领取动迁费私吞40万被判返还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6-02-07 15:45:45


    年近八旬的杨老太委托儿子办理房屋动迁手续,谁知儿子领取动迁款后却将大部分占为己有,致使老太无钱购房居住。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儿子张先生返还杨老太拆迁补偿费40万元。

    2004年初,杨老太所承租的位于杨浦区淞沪路的公房要拆迁。因为年事已高,且没有文化,杨老太就委托她的儿子张先生到动迁组办理有关拆迁事宜。2004年6月23日,动迁组与杨老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补偿杨老太家安置款50万元。上述款项由张先生分四次领取。但之后,张先生仅将其中的10万元给了张老太,其余的40万占为己有。由于所得钱款太少,张老太无法另行购房解决居住问题,遂于2005年8月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归还其余的40万元拆迁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房屋动拆迁所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的拆迁政策,应由承租人取得并优先用于购房安置同住人。张老太作为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其儿子张先生归还所获得的拆迁补偿费。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