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供电所吃饭 乡政府埋单
作者:彭跃进 刘宗亮   发布时间:2006-02-13 15:56:48


    供电所到餐馆就餐欠下数万元的餐费,供电所被撤销后,店主胡金萍为讨债将乡政府告上了法庭。2月13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乡政府偿付原告胡金萍餐费1531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723元。

    2001年至2002年期间,某乡政府的下属单位供电所到胡金萍经营的餐馆用餐,因无现金支付,2002年11月14日,由当时任该供电所的出纳徐某向原告胡金萍出具一张票据,欠胡金萍餐费21317元。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后,该供电所被撤销,债权债务移交给其主管部门乡政府处理。之后,乡政府陆续偿付胡金萍6000元,剩余15317元未付。胡金萍多次催收未果后将某乡政府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胡金萍向被告某乡政府主张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