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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岁在押人暴毙 家属向公安局索赔32万
作者:潘声贤   发布时间:2006-02-16 14:57:41


    刘定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局传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便以公安局违法行政为由,将公安局告到法院,要求国家赔偿32万。2月14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国家赔偿案。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9月12日11时30分,被告平南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的民警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刘定成(男,71岁)传唤到公安局讯问。14时40分,被告公安局派人通知刘定成家属称刘定成病危。当日20时30分,刘定成在平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公安局违法行政,对刘定成的死亡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平南县公安局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2万余元,医药费2500元,共计人民币32.2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平南县公安局答辩称,公安局传唤犯罪嫌疑人刘定成属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定成的传唤程序合法,没有发生《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情形,不存在任何国家赔偿责任;犯罪嫌疑人刘定成是因支气管哮喘危重级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与被告的传唤无因果关系。被告在刘定成病发时已经尽了及时送医院抢救的道义,没有其他过错责任。因此,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定成的死亡无任何法律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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