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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大火原因不明 林业局诉管理者支付救火费
作者:侯阳 席顺宜   发布时间:2006-02-23 10:31:53


    日前,河南省济源市林业局到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河南豫光金铅集团,要求豫光金铅集团(以下简称豫光集团)支付火灾扑救费用9.9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济源市林业局诉称,2005年3月7日4时许,豫光集团10万吨电锌厂北坡檀树沟发生森林火灾,林业局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但因当时风力较大,难以作出有效控制,火势迅速向西、向北方向蔓延。此次火灾过火面积650亩,烧毁树木81300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火灾扑救费用9.9万元。

    火灾发生后,济源市森林公安分局对此迅速立案侦查,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查清。

    据查,豫光集团于2003年2月21日与五龙口镇莲东村委签定征用地协议书,载明“甲方(莲东村委)愿意将铁路以北荒山地有偿出让给乙方(豫光集团)电锌项目使用”。另约定“北边的山,西至东许地界,东至裴村地界,上至山顶,由乙方(豫光集团)负责绿化和管理,所有权归乙方。”后豫光集团进驻该地,且设置门岗,进行封闭化管理。“3.7”火灾的失火地点檀树沟现处于该厂的封闭作业区内。

    济源市林业局认为,森林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保护森林是全社会各部门应尽的共同职责。肇事单位和起火单位依法应当对森林火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豫光集团明知本厂地处防火区,在防火期内,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森林火警或一般、重大的森林火灾。但该厂没有相关的防火措施和扑救措施和扑救人员,缺乏必要的预警机制,管理不善,疏于防范,监管失职,其对于火灾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作为起火单位,豫光集团理应支付此次火灾的扑救费用。但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于是林业局起诉到济源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或在扑救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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