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乐安县工商局处罚未告知依据被判撤销
作者:郑先孝 胡伟 周志文   发布时间:2006-04-28 14:55:45


    4月26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8月17日,乐安县工商局根据举报查扣了原告陈某经销的四个批次“龙丹”系列奶粉,并与龙丹乳业公司营销人员联系,进行鉴别。18日,龙丹乳业公司出具了一份冠名为“鉴定结论”的书面证明,确认原告经销的四个批次“龙丹”奶粉为假冒产品。9月7日,工商局向陈某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了陈某销售的“龙丹”奶粉为假冒的事实,以及依照商标法规拟作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查扣的奶粉;罚款2万元的处罚。11月24日,工商局对陈某依照产品质量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假冒奶粉;没收已查扣的假冒龙丹奶粉予以销毁;罚款6000余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00余元。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对原告处罚之前,未将认定原告具有违法所得的事实以及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产品质量法告知原告,处罚程序违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