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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遗像摆进医院 患者家属被判赔钱
作者:任硌   发布时间:2006-07-31 10:01:27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就医过程中患者死亡、死者家属多次将死者遗像摆放在医院门口侵犯医院名誉权案。法院认定患者家属侵犯医院名誉权,赔偿医院3000元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2006年1月14日晚,成都市民郑女士的丈夫洪某因头痛、头晕,到位于成华区的成都某医院就医。医院接诊后,采取了肌注安痛定、静滴20%甘露醇等治疗方案。21时许,医院宣布洪某抢救无效临床死亡。第二天,郑女士及其家属提出申请,要求法医鉴定,以查明洪某的真实死因。医院和患者家属就鉴定费的承担问题达成了协议。2月13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为:解剖尸体发现,洪的死亡原因是脑血管畸形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死亡。

  鉴定结论作出后,郑女士及其家属多次前往医院,将死者遗像摆在医院,并封堵医院大门。这期间,医院门诊、住院收入明显下降。

  派出所民警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最终没能达成一致。不久,医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郑女士起诉至法院。医院称,患者家属每天到医院闹事,还散布谣言、纠缠当事医生,使医生个人及医院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造成医院的名誉权受损,并导致医院的经营效益下降。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原告医院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郑女士的丈夫在该医院就医,经医治无效死亡,郑女士如果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或构成医疗事故,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本案中,郑女士及其家属多次到医院摆设遗像,封堵医院大门,将医院大门上锁,其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严重干扰了原告医院的正常诊疗活动,客观上影响他人对该医院的社会评价,使该医院的名誉权受损。郑女士这些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是明显的,且与医院名誉权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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