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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市房管局逾期提交证据输掉官司
作者:许波 陈扬杰   发布时间:2006-09-11 15:33:11


    9月8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地产行政诉讼中,以被告房管局逾期向法院提交证据而撤销其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6年4月25日,唐某因不服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给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向汉滨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给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诉讼中,汉滨区法院于5月中旬向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依法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要求其在10日内进行答辩并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有关证据,但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在规定期限内并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该案开庭审理时,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将证据予以出示。庭审结束后,在办案法官的催促下,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才将证据提交给法院。

    汉滨法院在审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宣判后,第三人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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