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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伤一只小狗打出千元赔偿
作者:余敬海   发布时间:2006-09-12 15:25:17


    自家小狗被他人误伤,偏要以牙还牙,终引发双方殴打。9月12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受害人1175元的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

    2006年6月23日下午5时许,陶某和妻子曾某在责任地里干农活儿,在捡地里石子时无意中将路过的刘某所带小狗的后腿打伤,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刘某的丈夫贾某知道后赶来要求陶某夫妇赔偿,遭到拒绝后,便回家拿了一根锄头要打陶家的狗,被阻止住后,贾某便声称要变卖陶家的板桶(农村打谷子的农俱)给小狗治疗。

  贾某夫妇强行搬运陶家板桶时遭到阻拦,四人发生厮打。厮打中,贾某咬伤了陶的手指并致陶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陶某受伤后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635.13元、交通费72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双方因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议而引起诉讼。

    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为泄私愤带着锄把来到陶家进行报复,在与陶某相互厮打中致陶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陶某过失致伤被告家小狗过错在先,且在纠纷发生在后未能与贾某积极妥善协商处理,进而导致矛盾升级,其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致害人贾某的民事责任,判决对陶某的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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