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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人限制他人自由46小时赔偿2万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06-10-27 16:32:07


    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组织亲朋好友围堵肇事者的大门,并将肇事者未成年的儿子张某限制人身自由46个小时。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费用3942.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李某的母亲因交通事故被张某的父亲撞伤,李家人为此组织了亲朋好友三四十人到张某的母亲冯某所开的经营部堵门,并将当时独自在经营部内的张某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6小时。好心的邻居拨打了110,公安干警到场后才将17岁的张某解救出来。

    张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被解救后出现了害怕、头疼、少眠等症状,医院诊断为应激障碍,住院治疗13天。为此,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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