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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受托发函制止侵权被告不正当竞争
作者:葛红   发布时间:2006-11-07 14:05:41


    因认为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之托随意散发律师函对自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中山市得利斯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金城合作科贸有限公司将当事人曾某与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一并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双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一审中,中山市得利斯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城合作科贸有限公司诉称,两公司分别为托邦牌电器开关产品的生产商和该产品在北京地区的总经销商。展达律师事务所受曾某的委托在北京市场大量散发律师函,称托邦牌电器开关产品侵犯曾某的专利权,要求停止销售该产品,这给两公司商品声誉和市场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两公司认为曾某和律所的行为属于侵犯其商品声誉和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干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要求曾和律所收回律师函,不得再行散发;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6万元精神损失和近30万元经济损失。

    曾某辩称,得利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曾某委托律师发函是为制止侵权的合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辩称,律所受曾某委托发函,不是侵权行为,律所与曾某均不是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均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事务所向各家市场发送的律师函及关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的附件,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虚伪事实,仅是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不存在诋毁中山市得利斯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城合作科贸有限公司商品声誉和不正当干扰两公司合法经营活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中山市得利斯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城合作科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中山市得利斯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金城合作科贸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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