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用卡被盗刷 超市担责六成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6-12-12 11:56:11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市民黄先生起诉上海某大型超市把关不严,导致自己失窃的信用卡被人消费,提出要求该超市赔偿3370元一案开庭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该超市赔偿黄先生2022元。
2006年3月2日中午,黄某在上海市铜仁路上冰室港澳餐厅吃午饭期间,钱包不慎遭窃,丢失包括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等钱款物品。尽管黄某向银行办理了声讯挂失及报警,但他还是发现卡已被人在距离失窃地点不远富民路附近某超市疯狂购物消费了3370元。 在与超市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黄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所持有的信用卡是签名生效,不用再输入密码,而该大型超市作为具有信用卡结算业务的特约商户,应有义务严格依照信用卡操作规程,核对购物单上的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若发现有可疑之处应暂停受理的结算业务。而使用人在签购单上只签了个“黄”字,超市未尽审核业务即办理了结算手续,该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财产权的侵犯。黄某还提供银行挂失证明和该超市签购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法庭上,该超市辩称,导致信用卡被他人消费的原因,是黄某没有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分开保管所致。超市营业员见消费者既有信用卡,又有身份证来消费就未核对,工作环节虽上有一定过错,但主要过错应是黄某。 经法院调解,黄某意识到自己存在一定过错,遂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由该超市赔偿黄某该笔消费款的60%的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