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电梯广告收益去向不明 业主成功讨得知情权
作者:萧萧   发布时间:2006-12-25 13:32:59


    物业公司由于在公共电梯间张贴广告却不公示收益,被业主起诉到了法院。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业主胜诉,责令某物业公司立即在其所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内公示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原告业主高女士称,某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在公共电梯间张贴广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电梯间广告费的账目。

    某物业公司承认曾利用电梯和有关单位合作制作广告一事,但表示广告费的收益用于小区的建设和服务。同时,物业公司提出高女士没有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认为,高女士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享有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资金收支情况的知情权。据此,判决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在其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内公示在公共电梯间内张贴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