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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被擅自发布 女战士一审获赔20万
作者:韦悦   发布时间:2007-03-27 10:40:09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演员王小姐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将北京中仁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仁医院)、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京华时报社、《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告上法庭。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将其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王小姐的形象予以撤换或者清除,再登载致歉声明并赔礼道歉,四被告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赔偿证据保全费2540元。

    王小姐诉称,自2005年以来,她先后发现中仁医院、公交控股公司擅自使用了其肖像在公交控股公司所有的数10路公交车上的车厢挂板中发布广告。她为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严格规定“军队专业文艺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商业性广告活动”。她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其肖像发布广告,给她和她所在部队带来极其恶劣影响,侵犯了其肖像权;并被领导和同事以及观众误认为她在做商业广告,对其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仁医院、公交控股公司停止使用我的肖像,在侵权广告发布的范围内赔礼道歉并判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25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广告主使用他人名义、形象有事先取得他人书面同意的义务,中仁医院作为广告主在使用南丁格尔公司宣传册内王小姐照片用作广告宣传时未与王小姐本人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在中仁医院事前未签订合同,事后亦未补签合同的情况下,就将王小姐的肖像用于广告上,因此,法院认定中仁医院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中仁医院使用王小姐的肖像显然属于约定使用,并不构成对公共人物、或为自然人利益等情况的合理使用。本案中王小姐的肖像被拍摄后,从制作成广告到广告发布的过程中,王小姐并不知晓广告的具体发行范围、途径和使用肖像时间。中仁医院作为广告主使用王小姐的肖像在公交控股公司所有的公交车上做广告,上述行为侵犯了王小姐的肖像使用专有权。

    广告主中仁医院未履行法定义务,在未经王小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王小姐的肖像权,应当对王小姐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相关规定,军队专业文艺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商业性广告活动,王小姐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舞蹈演员、现役军人,其形象出现在商业广告中,会让一般公众认为其参与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违反军队相关规定,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此外,中仁医院在使用王小姐肖像的过程存在主观过错。公交控股公司将其所有的公交车车身部位提供给中仁医院做广告,其与广告主中仁医院共同构成对王小姐的侵权,故应一并承担上述责任,其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与追偿可另行解决。

    最后,法院判令四被告将其发布的广告中涉及王小姐的形象予以撤换或者清除,再登载致歉声明并赔礼道歉,四被告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赔偿证据保全费2540元。

     一审宣判后,公交公司及中仁医院均已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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