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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团"在文化节跳脱衣舞 组织者被判2年
作者:志豪   发布时间:2007-04-20 16:31:14


    因为组织多人在乡文化节上进行脱衣舞表演,被告人唐莲芝于4月20日被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11月7日,固始县段集乡举办首届“段集亮山文化旅游节”。被告人唐莲芝闻讯后,伙同唐保卫(另案处理)从驻马店地区将二人组织成立的“长虹歌舞团”带至段集乡,从事营业性歌舞表演。

    11月9日至11日,为招揽顾客,被告人授意歌舞团女演员肖某、刘某等5人在段集乡闹市区进行脱衣舞表演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莲芝伙同他人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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