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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银行卡丢儿子挂失被拒 双方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2007-05-21 15:40:54
济南的刘先生在南部山区一饭店吃饭时,背包不慎丢失,包内有银行卡和第二代身份证。刘先生急忙打电话让儿子带着他的第一代身份证去银行办理挂失,但被银行拒绝,要求其亲自办理。等刘先生赶回来挂失时,卡内的2万元已被盗刷。刘先生为此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市中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4年夏天,刘先生在某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办理借记卡一张。2006年10月21日13时40分左右,他在柳埠镇大门牙村一饭庄吃饭时,随身携带的背包不慎丢失,包中有现金、银行卡、第二代身份证等物品。由于身在柳埠,他就打电话叫儿子拿自己的第一代身份证到开户行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 当天14时18分左右,刘先生的儿子来到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等资料,但他无法提供。工作人员便拒绝为其办理挂失手续,并告知只有本人才能查询卡号,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办理或拨打电话挂失。 当天16时左右,刘先生终于从柳埠赶到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2006年10月21日14时36分,该卡在银座商城八一店以消费的形式被刷取了2万元。刘先生随后将银行告上法庭,其诉称,被告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却毫无依据地要求原告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挂失,被告的错误行为是造成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因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2万元。 银行辩称,从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在客户证明资料不齐全以及不能提供卡号的情况下,银行柜员未为其办理挂失无过错。原告未尽到对银行卡及密码妥善保管的责任,导致卡内资金被盗,应对自己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即使银行卡丢失,如果密码输入错误达到三次,系统会自动锁卡来保证卡内资金安全。但是,盗卡人在不到20分钟的时间三次之内就能正确输入密码将钱盗走,是原告密码保管不善。 法院认为,该银行借记卡章程中对借记卡如何办理挂失手续作出了规定,原告在办卡时,被告已书面向原告告知章程,且原告之子在办理挂失手续时,被告的工作人员也向原告之子告知了相应的挂失手续,但原告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止付手续。被告在此事中无过错,因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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