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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失恋服毒自杀 父母状告其男友和施救医院
作者: 陈实 发布时间:2007-05-21 15:55:51
5月21日早上刚过9点,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的大法庭里已经陆陆续续进来许多旁听的群众,其中,除了原被告双方的亲戚、朋友外,还有一些医疗部门的人员和镇里的人大代表。他们都是来旁听这起丧女父母诉前男友和抢救医院要求赔偿的案件。 二原告诉称,他们的女儿小烟(化名)和被告小鸣(化名)曾经是一对恋人。和所有热恋中的爱侣一样,他们也曾经对婚姻充满了憧憬。然而,因为情感的变故,小鸣提出要分手,这让小烟无法接受,一时激动的她于2007年2月24日上午服农药自尽。上午十点多,小鸣将小烟送到被告卫生院抢救。据卫生院记载:经过5小时的抢救,小烟病情平稳,本人要求出院,卫生院多次劝阻无效后,让其签字后出院。二原告称,从医院出院后,小鸣将小烟送回家中,但却并未告知二原告实情,以致二原告根本没有注意到小烟的反常情况。直到小烟病情复发后,二原告才知道实情。但小烟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原告认为,小鸣将未脱离危险的小烟送回家中后,隐瞒情况,未告知二原告实情,对小烟的最终死亡具有明显过错。另一方面,卫生院在小烟出院时并未告知其家属,故此,应视为卫生院并未充分告知小烟出院的危险性,对小烟的死亡亦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对于女儿的死亡,虽主要责任在小烟本人,但二被告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7.95万余元。 9点30分,庭审准时开始。原被告双方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分别请了律师。二原告都已是六十开外,皮肤黝黑,一看就是常年与土地打交道的农民。庭审上,原告方的律师刚开始宣读起诉书,坐在原告席上的老父母就已经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法庭上抽泣起来。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分别予以否认。 在答辩中,小鸣首先强调,自己根本不是小烟的男友,两人不过是普通的朋友关系。 “是的,我们是认识有六年了,但前三年一直是书信交往,近三年才真正见面。是她一直在追求我,可我一直没有答应她,我早就有女友,交往已经很久了。” 小鸣的律师认为,小鸣告诉小烟两人不能结合,是对小烟负责任的行为,不能因为小烟自己服毒而把过错归咎到小鸣他的身上。再者,二原告提出的小鸣没有及时将实情告知二被告,真正的事实是小鸣已经告诉了小烟的朋友,是小烟说父母身体不好,怕他们担心,所以假称是喝酒喝多了。他们三人都知道了事情的真相,但是都没有告诉二原告,二原告要求必须由小鸣告知其此事是不合理的。二原告没有发现女儿的问题及本身也存在过错。从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可以看出,小鸣对死者实施的是一种救助行为,他不应当因为救助行为而承担相应的义务。小烟的死亡是因为中毒,与被告的救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小鸣不应该对小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代表卫生院出庭的是一位副院长和律师。庭上,副院长激动地说:“她都能用左手签字,这说明在经过医院五个多小时的抢救后,她的意识是清醒的!我们是建议留院观察,继续治疗,可病人自己非要坚持出院,医院又不是公安局,怎么可能挡得住?我们是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她和陪同人员都签字保证一切后果自负,我们错在哪里?!” 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双方各自进行了两轮辩论。在最后陈述之后,法庭希望能主持调解,原告提出他们能够接受的底线是小鸣和卫生院双方各赔偿8万元,但遭到了两个被告的一致拒绝。 “我们已经够倒霉的了,还要我们赔?我们一分钱都不会赔的!”小鸣的母亲当场拒绝了法官的调解。随后,小鸣的律师表示:“我们认为自己是绝对不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但是,我们也对原告的女儿的过世深表同情,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从朋友的角度,我们愿意给予原告几千元的补偿。”卫生院方面也拒绝进行调解,表示他们一分钱都不同意赔偿。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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