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垂钓被电死 鱼塘承包人与供电公司各赔13万
发布时间:2007-05-22 16:43:39


    酒后受邀与4个同事去钓鱼,结果不幸触电身亡,死者家属于是将鱼塘承包人和供电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南京市中院终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近13万。

  钓鱼前喝了3斤生啤

  2006年6月10日下午,张明亮一行四人到溧水洪蓝镇探望生病在家的同事周启,中午吃饭的时候,张明亮喝了3斤生啤。“早知道会出这事,我就不让他们去钓鱼了。”周启自责道,午饭过后,他父亲就请张明亮等人到同村陈有福承包的鱼塘钓鱼,并约定了钓鱼价格。

  下午3点左右,意外发生了。“当时张明亮准备扛着鱼竿换个地方的,可是扛着的鱼竿碰到了高压线。”一位同事回忆称,张明亮当场被电流击倒死亡。

  家属认为未设警示牌

  张明亮触电线路的产权人正是该县供电公司,该条线路跨越鱼塘。“事故现场附近及沿线都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张明亮的家属提出,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同时,陈有福承包鱼塘4年多,也没有尽到巡查的职责,也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陈有福闻听此言坐不住了:“他是自己酒后钓鱼触电死的,和我没有关系。”供电公司同样不买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是我们的义务。”

  供电公司与鱼塘同责

  一审法院审理的时候,认定了供电公司没有过错,不负责任,判决陈有福赔偿各项费用199599.5元,驳回了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张明亮家属上诉至南京市中院,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其可免责的情形,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产权人,对张明亮的触电身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最终,法院终审判决供电公司与陈有福承担同等责任,各赔偿129897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新华网-南京晨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