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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打工遇害身亡 雇主被判承担责任
作者:陈群安 王进力 蔡蕾   发布时间:2007-05-23 16:17:44


    5月22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鲁宇军赔偿原告徐合顺、田闫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18日,被告鲁宇军雇请原告徐合顺、田闫香的女儿徐丽华到北京市丰台区从事缝纫工作。11月27日晚,上夜班的徐丽华外出上厕所时遇害身亡,犯罪分子施暴后逃脱。2007年3月,徐合顺、田闫香起诉到法院,要求鲁宇军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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