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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自开通电话转账业务致巨款丢失被判赔偿
作者:邵泽毅 杨敬国   发布时间:2007-05-31 09:07:13


    一储户将77000存入农行,农行擅自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帐业务,导致巨款丢失。5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被告农行返还原告刘佩迎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

    2004年9月1日,临沂市个体工商户刘佩迎在农业银行临沂工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农行)开设个人储蓄存款帐户,同时办理了金穗通宝卡(一折一卡),约定,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

    2005年9月24日,刘佩迎的存款77000元被他人利用开发区农行开设的电话银行同名转帐业务,通过金穗通宝卡转入中国农行聊城市分行宏源储蓄所以刘佩迎的名义开设的帐户上,分四次支走。

    被告开发区农行称,电话银行同名转帐业务是中国农行系统开办的,该项业务开办时没有章程。是否办理该项业务由客户选择,无需办理手续。使用过程为,客户可以直接拨打95599进入个人业务后,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经校验卡号、密码成功后,再输入转入方帐号、卡号、并输入身份证号码,经确认即可转帐。刘佩迎钱被支走,是他泄露密码和卡号造成的,与其开通该项业务没有必然联系。

    法庭审理认为,刘佩迎在开发区农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办理了储蓄存款存折和金穗卡,双方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在农行有关规定、章程的范围内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规定,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核对帐务。该章程并未约定可以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同名转帐,因此,开发区农行设立电话银行同名转帐业务,是双方储蓄存款合同范围之外的新业务。  

    开发区农行该项业务虽已经银监会批准,但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防范保障机制和措施,刘佩迎没有申请该项业务,开发区农行亦未告知刘佩迎开通了该项业务,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电话银行同名转帐业务关系。开发区农行擅自为刘佩迎开通该项业务,给刘佩迎造成存款损失。开发区农行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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