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遭受人身损害,定作人因选任过错应与雇主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彭新民、林长明分别赔偿原告赖章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币7480.88元和3740.44元。
被告林长明为自建私房,在明知被告彭新民无相关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将私房的承建及粉刷装修工程全部承揽给被告彭新民。私房建好后,被告彭新民雇请原告赖章标等人进行外墙粉刷。2006年12月4日,原告赖章标在粉刷时因木架突然断裂,从木架掉下,造成右踝骨粉碎性骨折。由于两被告仅支付2500元,原告赖章标遂以被告彭新民是雇主和被告林长明选任有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赖章标受被告彭新民雇请,为被告林长明粉刷外墙,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彭新民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长明将私房的建造、粉刷工程全部承包给被告彭新民,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林长明明知被告彭新民无相关从业资质而发包给被告彭新民,选任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赖章标无资质而进行粉刷工程,忽视自身安全,也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