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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走错道"被撞死 占路及养路公司担责14万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6-11 14:06:03
19岁女学生慧琳(化名)在路边行走时,被同向的一辆轿车撞倒,不幸身亡。轿车逃逸后,慧琳父母将占路公司和养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占路公司赔偿12万元,养路公司赔偿2万元的判决。 原告慧琳父母诉称,慧琳系某高中高三学生,2006年5月12日20时许,她放学步行至闵行区绿苑路近753路车站处,因人行道不能通行,走入非机动车道,不料被后面开来的轿车撞伤致死,轿车逃逸。由于占路公司破坏人行道,且人行道路面坑坑洼洼,行人不能通行。养路公司作为公路养护单位疏于管理。故两家公司与慧琳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肇事车主未查获,慧琳父母在无法向肇事轿车索赔的情况下,将占路公司和养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两公司共同赔偿40余万元。现要求占路公司承担80%,养路公司承担20%。 被告占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内,肇事轿车造成慧琳死亡。事故发生地道路在规划建设中,尚未完成竣工,且人行道可通行。故公司无违规行为,不同意诉请。被告养路公司辩称,仅对事故发生地道路的东侧有养护之责,而道路的西侧尚未移交,故也不同意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慧琳在沿绿苑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的漆划线左右由北向南行走时,被身后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撞死。 公安机关认定轿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慧琳无事故责任。但相关部门至今尚未查明肇事轿车情况。 法院认为,占路公司在人行道上搭建围墙,应当对相关公众的安全给予合理的注意,如果疏于注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担责。现诉请占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明显超出合理适当范围。养路公司作为养路单位,其管理、监督存在一定的瑕疵,依法也应承担补充责任。现诉请养路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也明显超出适当范围。 两公司主张向肇事轿车赔偿的意见,虽于法不悖,但其也不能提供肇事轿车线索。因此,两公司应先行赔偿慧琳父母,当肇事轿车车主得到相关机关查明后,其依法可以追偿。今后,慧琳父母也可向查明的肇事轿车主张民事赔偿的不足部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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