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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向出版社投稿6月未给答复 作者索要稿酬
作者:白芳   发布时间:2007-06-21 08:28:06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海淀法院的原告戴先生(湖南省人)诉当代世界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戴先生诉称,原告法庭辩护生涯26年,精选数十案例剪萃集成《法庭辩护词》电脑打印稿一册,于2005年11月20日在住地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给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经查被告于2005年12月2日签收。后,原告又将自己写有的电脑文稿《玉佛恨》一册以印刷品挂号的形式再次邮寄给被告,并且经查被告已经签收。此后,两部作品石沉大海,一直没有反应。

    原告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行政法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6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报酬标准平均值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文稿,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6240元,赔偿原告的车旅开支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得知本案移送海淀法院审理后,特邮寄一封开庭催请信,希望法院尽快审理本案。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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