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妻子借款五万元 夫妇共同担责任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7-03 17:14:33


    陈女士以借条系自己一人签名,不应由其夫妇共同还款的辩称未获法院支持。7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夫妇归还费先生借款5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000年3月26日,陈女士夫妇以开公司为由向费先生借了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5年内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陈女士夫妇未能还款,费先生遂诉至法院。但陈女士夫妇却辩称,费先生出具的借条上面只有陈女士的签字,不能因为两被告是夫妇关系,就要求其丈夫在本案中也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陈女士所借款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确系陈女士的个人债务,因此对于本案中的债务应认定为其夫妇共同债务,故费先生要求陈女士夫妇共同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