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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尚存争议 擅自使用按约付款
作者:朱小荣 发布时间:2007-07-04 11:55:07
声称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使用应视为对产品质量的认同。7月3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徽大远公司给付原告程贤货款21万余元。
2006年年底,程贤与大远公司约定,由程贤供给大远公司一船660吨烟煤,单价按煤的热值计算。随后,程贤将从他人处所购热值为每克4540卡的烟煤运至大远公司。大远公司单方面取样化验后认为烟煤热值仅为每克2700卡。程贤在接到大远公司的告知函后,立即回函表示:暂停对该批煤的使用;请求权威部门重新核定。大远公司收到回函后未经协商,擅自使用了该批烟煤。 法院认为,被告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后,未经与原告协商而擅自使用,应视为对原告所供产品质量的认同,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理,依法认定双方买卖标的原煤为660余吨,质量为每克热值4540卡,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21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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