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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后出门验出美元假钞 储户状告银行败诉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07-20 16:50:47


    罗女士前往银行办理美元存款业务,却被银行验出27张百元假钞。为此,罗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罗女士要求银行赔偿2700美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7日,罗女士在工商银行储蓄所存入美元1万元,存款方式为活期存款。2006年1月17日上午11时32分,罗女士至储蓄所,在6号窗口前办理支取1万美元及销户业务。该储蓄所工作人员将1万美元(面值100美元)整把取出,在外币验钞机上正反两面检验并在人民币验钞机过数后将该款打捆,连同部分利息款项在外币验钞机查验后交与罗女士。11时43分罗女士离开柜台,11时44分离开储蓄所。

    11时51分,罗女士至光大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在其存入1万美元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确认其中27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为假钞。当日下午2时左右,罗女士与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至储蓄所要求工作人员复检,经数次确认,上述27张美元为假钞,后光大银行将假钞予以收缴。

    2006年2月16日,罗女士起诉至法院称,工商银行没有当面验清钞票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故要求工商银行赔偿2700美元的损失。

    一中院认为,罗女士到工商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银行受理后,双方之间即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罗女士将其存款取出并办理销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终止。关于罗女士诉称工商银行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在其取款时未履行当面验清的义务,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一节,因罗女士在办理取款过程中,可以完全审视、注意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程序,在工作人员验清所办理款项并交与罗女士后,罗女士未提出异议,持款项离开银行,此时应认定罗女士对该笔款项的数量及质量予以了认同。同时应认定罗女士与银行均履行了办理业务时的当面验清义务。后罗女士在它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被告知存在假钞,其遂认定工商银行向其支付了假钞。对此,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有企业内部的监控设备及储户的监督,罗女士自工商银行支取存款并离开,是其对该笔款项的数量和质量的认同,其将所持款项存入它行,并发现假钞,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该假钞的出现系因工商银行在办理该业务时所为,故罗女士应自行承担其所持款项出现假钞的后果。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罗女士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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