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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委托期内擅卖房 中介诉求违约金
作者: 王莉 发布时间:2007-07-23 16:02:42
房主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售房委托协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房主不得自行出售,谁知两个月后,房地产经纪公司发现委托方竟然私自将房屋出售,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万多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因委托方私自出售房屋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化名)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4月,该公司接受了被告刘芳(化名)的独家代理委托,出售刘芳所有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售房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期限为6个月,房屋的委托出售价格为27万元,并约定委托代理期限内刘芳不得自行出售、拒绝出售或专擅,不得指定他人或者公司代理出售该房产。此外,双方约定,如果刘芳违约,刘芳应当支付该房产委托出售价格5%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认真履行了约定的义务,组织力量大力推销刘芳的房屋。谁知两个月后,公司突然得知刘芳已经自行将该房产出售给他人。该公司认为刘芳违反了售房委托协议属于典型的故意违约行为,于是多次找刘芳协商解决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芳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3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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