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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 稿件配发面部残疾人照片被判侵权
作者:崔建民 李莉 发布时间:2007-07-25 15:23:19
报社本来想通过报纸呼吁社会对面部有残疾的王某进行帮助,不想好心办坏事,将王某的照片登了出来,导致王某的生活受到影响。为此,王某将报社告到了法院。7月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报社向王某赔偿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王某从小左脸有一胎记,随年龄增长不断扩大,后其左脸又长有三个包块,致其左面部严重变形,影响了工作和生活。某报社得知这一情况后,对王某进行了采访,并在刊发文章时和配发了王某侧面照和正面照照片两张。报社的本意是通过报纸呼吁社会对其进行帮助,但文章刊登后,社会上的一些人到王某居住的小区打听王某,给王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王某开始出现脾气暴躁、易怒、不愿出门、用烟头烫自己手臂进行自残等情况。于是,王某以报社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报社诉至法院,要求报社赔礼道歉,给付肖像使用费2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肖像权独占、专有的性质,未经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报社不能证明其登载王某的照片是经王某同意的,且对王某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其行为构成了对王某肖像权的侵犯,应当予以赔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便是公益性和新闻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损害。最后,法院判决报社向王某赔偿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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